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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网讯(通讯员吕程)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除危险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拆除在自家房非承重梁地板上加建的杂物房。

原告张某、陈某是上下楼邻里关系。陈某在装修房子过程中,在房内的非承重梁地板上加建了两面墙壁用作杂物房。2015年7月,张某发现其居住房的天花板及墙体出现裂缝,而裂缝所处位置是陈某在非承重梁地板上加建的两面墙壁的地方。为此,张某向小区的物业管理投诉,并与陈某进行沟通,要求其拆除加建的围墙。几经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及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私自在其购买房产的非承重梁地板上加建两面墙壁的行为,是属于对张某房产及其房产共有墙壁部分的擅自处分,因此对于张某主张陈某拆除其在非承重梁地板上违章加建杂物房,消除其对张某所属的房屋的危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主张陈某赔偿其房屋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